问答
结婚证上的名字可以更改吗? 2001年5月我在外地打工,父母在家乡托人帮我找了对象,我与对象见了面后便按农村习俗订了婚,并商定同年10月登记结婚。后因我在外打工忙而无法回家,在他人的建议下,由我的同胞哥哥拿他自己的身份证与我对象领取了《结婚证》,随后我便与我对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现在我想把结婚证上我哥哥的名字换成我的名字,请问该怎样做? 读者 俞德贵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舒军、王坤律师回答: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如果你要与你对象结为合法夫妻,必须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你或者你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你的叙述,如今在法律上,你哥哥和你的对象才是合法夫妻,因为他们领取了《结婚证》,你现在是与你嫂嫂非法同居,而不是夫妻关系,造成这种局面的责任在于你和你哥哥及现在是你法律意义上的嫂嫂的过错行为。 如果当时你哥哥与你对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所持证件齐全,又是俩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签字确认的,那么婚姻登记机关给你哥哥与你对象发《结婚证》的行为就不存在过错,现在你想要求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将你哥哥的名字改换成你的名字是不可能的。你要与你“妻子”成为合法夫妻,只有在你哥哥与你“妻子”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后,你才可与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从那时起,你和你“妻子”才是真正的合法夫妻。
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3月我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但因我经常出远差,车子基本上都停在家中闲着。于是,2001年元月我将车卖给了好友张某,当时张某便付清了车款。今年3月,张某又将这辆车卖给了陈某,结果陈某在“五一”驾车出游时将一人撞成重伤。由于车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伤者要求我与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应当赔偿吗? 读者 张涵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舒军、王坤律师回答: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务普遍认为,机动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应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两点上进行认定。运行支配,通常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地位;而运行利益,一般认为仅限于因运行本身而产生的利益。根据这两点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因此,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你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夫债妻还是否合法? 我前夫在我们离婚前曾向张某借款10万元,他生意失败后一直没钱还债,现张某要求夫债妻还,但我已与丈夫离婚,请问,他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 屈娟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赟回答:由于该债务形成于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的做法是否合法主要是看当初你前夫的借款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其个人债务,而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关键是看借款的实际用途。如果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例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等等,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对该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如果该借款是与你前夫个人支出有关,与共同生活无关联,则应当属于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不需要代替你前夫偿还债务。现实生活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是个人债务的情况会比较复杂,请你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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